为充分挖掘菏泽市牡丹资源优势,弘扬牡丹文化,延伸牡丹产业链条,打造菏泽“菏泽牡丹”品牌,积极宣传和正确使用“中国牡丹之都”标识图案,保持其应有的标识性、地域性和严肃性,经报市政府第10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中国牡丹之都”标识图案使用管理办法》正式发布实施。
“中国牡丹之都”称号是由菏泽市人民政府申报,中国花卉协会根据《中国花卉协会命名授牌管理办法》,组织专家通过实地考察、会议评审等程序,于2012年3月16日正式命名。同年,为擦亮“中国牡丹之都”品牌,宣传菏泽牡丹历史底蕴,市政府向社会公开征集了菏泽“中国牡丹之都”标识图案,征集作品602件,经过层层筛选,最终确定了“中国牡丹之都”标识图案。
目前,“中国牡丹之都”标识图案已广泛应用于城市宣传、文化旅游、对外交往、公共建筑、公共设施、荣誉信用、公务系统、商品宣传和销售等领域,但在部分领域存在标识图案使用不规范、不严谨的情况,亟需出台规范的标识图案管理办法,从而更好地发挥标识图案对“菏泽牡丹”品牌推广的促进作用。
主要内容有:《“中国牡丹之都”标识图案使用管理办法》包括标识图案权利人、使用范围、申请及授权使用流程、监督与管理等内容,标识图案采取申请备案和申请批复的办法进行使用。
菏泽市人民政府是“中国牡丹之都”标识图案的权利人,菏泽市牡丹产业发展中心经菏泽市人民政府授权,代理行使权利人的权利,负责“中国牡丹之都”标识图案使用的审核、授权和管理工作。
“中国牡丹之都”标识图案的使用管理遵循公平、公开、公正及动态管理原则,实行动态管理办法。菏泽市市场监管局和菏泽市牡丹产业发展中心等有关部门负责标识图案使用的日常监督管理,确保标识图案的规范使用。
各县区和市直有关部门、单位根据管理办法,明确相关责任单位和科室,积极做好“中国牡丹之都”标识图案宣传和使用工作。
“中国牡丹之都”标识图案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中国牡丹之都”标识图案使用,加强“中国牡丹之都”标识图案管理,保持其应有的标识性、地域性和严肃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菏泽市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菏泽市人民政府是“中国牡丹之都”标识图案的权利人,菏泽市牡丹产业发展中心经菏泽市人民政府授权,代理行使权利人的权利。菏泽市牡丹产业发展中心负责“中国牡丹之都”标识图案使用的审核、授权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中国牡丹之都”标识图案的使用管理遵循公平、公开、公正及动态管理原则。
第四条菏泽市行政区域内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在重大活动、城市宣传、城市窗口、公共建筑、公共设施、荣誉信用、公务系统、对外交往等领域因公益使用可在许可范围内使用该标识图案。
第五条经菏泽市牡丹产业发展中心授权,标识图案可以制作成模型、徽标、图片及旅游纪念品或工艺品,也可印制在商品上进行宣传和销售。因商业目的使用标识图案的,应与菏泽市牡丹产业发展中心订立授权使用协议。
第六条需要申请使用“中国牡丹之都”标识图案的申请人应向菏泽市牡丹产业发展中心递交以下材料:“中国牡丹之都”标识图案使用申请表;能证明申请人身份信息的相关材料;拟使用“中国牡丹之都”标识图案的产品样品以及该产品的质量合格证明;菏泽市牡丹产业发展中心认为应当提供的材料。
第七条菏泽市牡丹产业发展中心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完成以下工作:15日内对申请人进行实地调查;拟同意使用的,通过“中国牡丹之都”网站对拟授权申请人及产品向社会进行为期10日的公示;经公示无异议,菏泽市牡丹产业发展中心依法授予申请人“中国牡丹之都”标识图案的使用权,并签署“中国牡丹之都”标识图案授权使用协议书。
第八条“中国牡丹之都”标识图案的授权使用期限以协议方式约定,协议期限一般为两年,实行动态管理。到期需继续使用的,须在合同有效期届满一个月前,向菏泽市牡丹产业发展中心提出续期申请,符合续签条件的可续签协议书。
第九条授权产品凡在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行业行政部门日常监督管理中公布为不合格产品时,菏泽市牡丹产业发展中心有权单方终止授权协议,并通过“中国牡丹之都”网站进行公布。
第十条未得到授权使用或被停止使用的,不得使用“中国牡丹之都”标识图案。如有违反,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一条利用“中国牡丹之都”标识图案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来源:中国山东网)